關于印發《湖南省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湖南省公安廳
湖南省保安協會
湘公通【2012】14號
關于印發《湖南省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公安局,省保安協會各成員單位,各保安從業單位:
為了規范全省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志的生產、銷售、購買、穿著佩戴工作,加強保安服裝和標志的監督管理,省公安廳、省保安協會制定了《湖南省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志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F將《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原省公安廳《關于印發<湖南省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湘公通[2011]69號)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停止執行。
各地公安機關保安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把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志管理作為加強保安隊伍建設和監管工作的重要內容,采取有力措施,切實抓緊抓好抓落實。要督促保安從業單位規范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志的選用和采購。要加強對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員著裝行為的監督檢查,保安員上崗服務時沒有依法著裝或佩帶保安服務標志的,要督促保安從業單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要依法處理。要支持協助省保安協會做好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志管理工作,加強保安服裝市場清理整頓,打擊非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保安服裝和標志行為,切實維護保安服裝市場良好秩序。
湖南省公安廳
湖南省保安協會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志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志的生產、銷售、購買、穿著佩戴管理工作,加強保安服裝監管,根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公安機關實施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辦法》、《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志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志實行統一式樣、統一標準、統一管理、授權生產銷售。
第三條 省保安協會在省公安廳指導下,負責全省保安服裝、服務標志的生產、銷售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志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保安員服裝,是指中國保安協會依法研制推薦的保安員上崗服務時穿著的制式服裝,包括服裝、服飾、鞋、帽。其中,服裝包括:春秋冬常服、執勤服、押運服、訓練服、長短袖襯衣、棉服等;服飾包括:帽徽、肩章、臂章、外腰帶、領帶等;帽包括:大檐帽、卷檐帽、工作帽、貝雷帽等。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保安服務標志,是指中國保安協會依法確定的保安員上崗服務時在服裝上佩帶的體現保安服務職業特征的專用標志,由圖案和文字組成。
保安服務標志分為制服式和便服式兩種。
第三章 生產銷售和購買
第六條 在我省生產、銷售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志的企業必須取得中國保安協會的授權。
第七條 省保安協會在中國保安協會授權的保安員服裝生產銷售企業中,每兩年推薦一批質量好、服務好的企業,供各保安從業單位選用。
第八條 獲得授權的保安員服裝生產銷售企業應當按照保安員服裝技術標準及質量標準進行生產,不得隨意變更、變造式樣和改變制作工藝,降低產品質量標準。
第九條 保安服務標志和帽徽、肩章、領帶等服飾由省保安協會統一調配。各保安服務從業單位所需保安服務標志和服飾應當向市州公安機關保安監管部門申報,由市州公安機關統一向省保安協會價撥!侗0卜⻊諛酥竞2011式保安服飾調配辦法》由省保安協會制定。
第十條 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志實行市場指導價格。
第十一條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員崗位,選用保安員服裝。
第十二條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在省保安協會和各市州公安機關保安監管部門的指導下,到獲得授權的生產銷售企業購買保安員服裝,禁止到非授權生產企業購買或購買假冒偽劣保安員服裝。
第四章 穿著佩戴
第十三條 全省保安員服裝和標志式樣采用公安部批準的 “2011式保安員服裝”和全國統一的保安服務標志。
第十四條 保安員上崗應當按照中國保安協會《保安員著裝規范》,穿著保安員服裝,佩帶保安服務標志。
第十五條 提供隨身護衛、安全技術防范和安全風險評估等服務的保安員,上崗服務可以穿著便服,佩帶全國統一的便服式保安服務標志。
第十六條 保安員上崗服務應當在保安員服裝左前胸處,佩帶有保安從業單位名稱標志、保安員編號的胸徽。
胸徽由省保安協會提供樣式,由各保安從業單位自行制作。
第五章 管理和監督
第十七條 省公安廳治安總隊和省保安協會依法組織開展全省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志的管理工作,對全省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志授權生產銷售情況和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指導保安從業單位購買、穿著保安員服裝和佩帶保安服務標志。
第十八條 各市州、縣公安機關保安監管部門負責本地區保安服裝和保安服務標志的管理工作,監督檢查本地區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志授權生產銷售情況和產品質量,組織指導保安從業單位購買、穿著保安員服裝和佩帶保安服務標志。
第十九條 禁止生產、銷售、購買和使用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志的仿制品。
第二十條 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志由保安從業單位及其保安員使用,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條 違反規定擅自生產銷售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志的,由省保安協會和各地公安機關保安監管部門提出告誡,并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安從業單位未依法選用保安員服裝和指導保安員佩帶保安服務標志的,省保安協會可以根據情節采取行業自律性措施,并由公安機關保安監管部門督促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條 保安從業單位選用保安員服裝、標志和穿著、佩帶保安服裝、標志情況,納入保安服務公司年審內容,并作為保安服務公司等級評定的一項重要內容進行考核。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違反本辦法規定,導致本地區保安員服裝和標志管理工作混亂的,由省公安廳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公安廳和省保安協會共同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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